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过程中,不仅面临地缘边界政府间的横向竞争,还需应对时空维度下与前任政府的纵向竞争。本文先阐释其价值意蕴,再基于有为政府竞争属性,从政绩聚焦效应、转型治理逻辑、助推政策创新三方面解读特征,通过典型地区实况扫描,凝练三层现状、总结四点困境,最后从四方面提出推进策略。
1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的价值意蕴
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对于促进城市更新与改造、提升城市活力与社会互动、强化城市文化底蕴、塑造美好城市形象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是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01促进城市更新与改造
“关注城市老旧地区的更新改造,改善市政交通、照明、停车等基础设施,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优化升级和夜间经济数字化建设”是城市管理者申报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的内在事项。城市更新和改造能较大程度完善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提升政府管理效率,有利于拓展城市功能的多样性和时间维度的延展性,从而实现城市功能结构的转型,也能反向推动城市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
02提升城市活力与社会互动
夜间经济试点城市的创建不仅强化了城市的经济属性功能、提升了城市活力,还为民众情感培育提供了氛围场域,强化了社会互动。一方面,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能促进地区营商环境优化,形成夜间集聚和品牌效应,从而有利于吸引游客和投资、拉动经济消费和推动城市就业;另一方面,夜间经济所缔造的社交场所和机会,能较大程度满足民众的社交需要,强化社区民众之间的情感联系和城市依恋度,同时也能促进陌生游客间情感的融合和身份认同感的培育,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
03强化城市文化底蕴
一方面,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内容通常涵盖各种文化创意产业,如艺术馆、画廊、创意工作室、文化街区等。这些场所和活动不仅能够吸引文化创意人才,也推动了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为城市文化底蕴的提升提供重要支持;另一方面,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往往能将城市的历史文化与现代时尚结合,打造具有独特韵味的文化场景。此种结合不仅能够传承和弘扬城市的传统文化,同时也能够吸引现代元素,使城市文化更具活力和包容性。
04塑造美好城市形象
塑造美好城市印象不仅能传播城市文化、提升民众生活品质,还能强化城市竞争力和城市品牌。一方面,基于城市能级和资源禀赋,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主体会精心设计实施具有城市特色的夜间经济元素和活动,打造城市夜间经济标志性场景和城市IP;另一方面,为提升城市吸引力和美誉度,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主体会将城市品牌、营商环境、业态布局、公共安全秩序、审批流程等发展事项纳入重点关注范畴,构建城市夜间经济“近悦远来”镜像。
2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的特征
试点城市创建作为政府发展体系中一种赶超式发展,纵向连接中央与地方,横向勾连条条与块块。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主要表现为地区上级政府在中央政府赋权的基础上,自行设置一套创建标准,引导具备条件的地方政府予以积极申报实施,进而优化政府现有的夜间经济发展及治理事项的内部运作机制和夜间经济系统生态,最终实现上级政府目标和地方政府意图的耦合。因此,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与其他发展方式相比,具有鲜明特点。
01政绩聚焦效应“为创建而竞争”
在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过程中,创建申报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既面临着源自地缘边界上国内其他地方政府的横向竞争,也面临源自时空维度上与前任地方政府绩效的纵向竞争。因此,在国家现代化治理理念下,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已经成为当前地方政府竞争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成为地方政府聚焦政绩和实现有效治理的积极追求。此外,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更多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自主选择,能有效规避与其他地方政府的同质化竞争,从而形成地方政府差异化竞争优势,缓解地方政府的政绩焦虑。一旦创建为夜间经济试点城市,有望获得一定的财政倾斜和荣誉性表彰,其荣誉性表彰往往会形成一种“印象政绩”。试点城市创建作为一种独特的发展方式,能促使“印象政绩”更为聚焦,从而呈现政绩聚焦效应。此外,创建获得成功也能投射出地方政府在夜间经济试点城市改革创新中达到了较高发展水平,因此试点城市创建所承载的政绩信号更容易使地方创建政府在同级的横向竞争中“出众”,也更容易展现地方政府的执政业绩。
02转型治理“以创建引领治理”
当前国家层面关于夜间经济相关政策中未曾体现关于夜间经济治理政策文本,其治理更多体现为“发展中嵌入治理”的工作思路。基于此默认理念下,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在夜间经济发展中设置相关管理主体以强化夜间经济规范治理,如上海设立“上海夜生活首席执行官理事会”、长沙设立“夜间经济服务中心”、重庆建立“夜间区长制度”等。此种常规举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往往专注于夜间经济治理中的“点或线”,鲜有涉及高阶维度的“面或域”,表现为在以往夜间经济发展政策中“嵌入带有治理属性的某些修补”,并且带有强烈的高层政治科层导向,地方政府自主发挥空间受制。而夜间经济试点城市以创建引领治理,则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治理新视野与治理新场景,并且为地方政府自主规则创新缔造了空间与韧性,不仅大大减少了夜间经济治理阻力,还进一步响应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03助推政策“凭创建检验政策效果”
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往往会基于城市自身的能级和资源禀赋,制订符合自身夜间经济发展定位的政策规则和执行方案,因此具有独特性。试点城市创建的政策实践为何可以被视为政策创新?为何能作为新颖政策的“试验场”?主要因为其有诸多新颖独特之处,和传统的政策方案有较大区别。首先,试点城市创建的政策具有独特的名称和内涵性,旨在解决新的问题、挑战或引领新的政策方向,这就为其赋予了创新属性。其次,创建式政策创新具有独特的运作机制。创建式政策不是通过命令服从的压力机制推动实施,也不是在管理范围内普遍推行,而是通过竞争性授权、兼顾分权和灵活性,鼓励特定的城市主动探索尝试和自主创新新颖的创建政策,辅之配置稀缺行政资源予以支持。再次,试点城市创建政策表现为政策效果的超前性。通过夜间经济试点城市的创建实践,促使政策效果在早期阶段显现出来,验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利于政策制定者及时调整和优化政策事项;构建政策动态反馈循环路径,从而为政策持续优化及进一步推广提供实践借鉴。
3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实况扫描
基于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现代化城市治理理念,部分地方政府积极开展了以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为代表的夜间经济发展新模式。本文基于典型性、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原则,特选取浙江、山西、吉林和重庆4个地区的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实况予以全景扫描,旨在以局部地区洞察全局,审视我国夜间经济典型试点城市创建具体实践内容及实况景观。
01隶属示范导向型创建
上级政府倡导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式发展,旨在通过在试点城市中推进创新类事项和项目,发挥城市夜间经济发展和管理方面示范效应。如浙江省确定了“梯度培育创建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各具特色、功能完善的夜间经济试点城市,示范推动浙江夜间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与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相匹配的夜间经济体系”目标定位;山西省和吉林省强调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为“试点城市在夜经济发展促进机制、政策体系、建设模式、运营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全省夜间经济发展探索路子”;重庆则将“制定夜间经济示范区建设规范,发挥标准和引领作用”纳入夜间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思路。这些举措不仅能够体现相关政策在该城市夜间经济发展实践中的成效,还能为其他城市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可借鉴的发展模式。一方面,在实施夜间经济试点项目的过程中,试点城市所承受的示范压力不仅对创建城市自身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同时也给其他非试点城市带来竞争压力,促使其他非试点城市在发展和治理成效上以其为标杆。这种示范作用会对外部形成一种压力传递,对内部也会催生出推进政策实施和理念落地的驱动力。于此,示范导向型创建可以产生一种外在压力传导和内在驱动机制以助推新政策的执行和新理念的落实;另一方面,夜间经济试点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会积累一些高效经验和创新模式,并经过后期的总结、反馈和修正,进而为相关政策和方案的大规模推行奠定了基础条件。
02评价指标多元化
2020年6 月浙江省通过《关于开展省级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和《省级夜间经济试点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两份文件,从业态完善度、环境美化度、消费舒适度、政策引领度等7个维度及28个一级指标,对各地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省级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培育对象经评估合格后可优先纳入试点创建名单。2022年6月山西省通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开展省级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从城市繁荣度、商业成熟度、夜间消费活跃度、业态完善度4个维度及19个一级指标,对山西省夜间经济试点城市予以评估,符合条件的城市可申报省级夜间经济试点城市。2021年2月吉林省下发《关于开展夜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通知》,通过指定形式确定了吉林市、梅河口市为夜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虽然没有确定出具体的评价指标,但委以落实“探索夜经济发展促进机制、夜经济载体建设运营模式、夜经济公共服务和管理方式、夜经济特色品牌打造路径”4项试点任务为出发点。2020年12月重庆市制订《重庆夜间经济市级示范区建设规范(试行)》,从载体建设、环境设施、管理机制等7个方面细化16项一级指标、44项二级指标,规范引导各区县推动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由此可知,代表性地区城市基于自身实况和要素禀赋在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内容上各有侧重,夜间经济试点城市评价指标呈现多元化形式。
03以“引导参与”形式为主
2018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清理规范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提高创建示范活动实效,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15]。在此类规制引导下,关于夜间经济示范城市创建事项,地区上级政府摒弃了传统行政科层制度下“将创建内容视为基层政府刚性政绩考核指标”的做法,而是在地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引导参与创建活动。如山西省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联动,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和“按照自愿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省级夜间经济试点城市”;浙江省在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具体申报条件中明确了“试点意愿强”这一标准。因为引导参与创建形式与指标式政治任务有本质区别,引导参与形式能让基层政府自主权衡自身的资源禀赋及优势,采取主动“领取指标”的形式参与创建,能有效激发其治理自觉性与自主性,形成长期有效的稳固机制;而指标式政治任务形式则表现为体制内的强制动员,具有“被迫领取”属性,下级政府只有被动解读和执行政策的权限,容易引致短期功利性和不稳定性。
4夜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实践困境及推进策略
01实践困境
从以上典型地区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实践可知,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较大程度匹配了中国发展情景和治理结构,有效调动了地区政府的行政注意力和执行力,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成效和治理韧性,但也较大程度地分散了基层政府的注意力、稀释了政府行政资源,衍生出基层负担加重、不良竞争现象频发、非正式经济边缘化定位和新形式主义作风滋生等问题。
4.1.1 基层负担加重
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主体为基层政府。对于已经成功申请创建夜间经济试点城市的政府主体,为了达到预期政策目标,在行政科层制的主导下其往往运用行政势能通过行政发包方式把创建任务和指标层层下放,从而使基层职能部门被迫领取任务指标。基层职能部门责任加重主要源于政策落实与执行监督双重压力。一方面,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建设通常伴随着新政策的试验与实施,基层职能部门作为政策执行的前线,承担着将高层制定的策略转化为具体实践的重要职责。这要求其不仅要理解政策意图,还要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如协同资源分配、处理社会民众反馈诉求等;另一方面,夜间经济试点城市项目需要倚重精准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和政策效果的最大化。基层职能部门需要对项目的进展、效果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和评价,这些工作本身复杂且责任重大,如浙江省建立的动态监管机制和山西省的信息报告反馈。此外,对于基层职能部门而言,其不仅需要完成自身本职创建工作,还需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创建任务。
4.1.2 不良竞争现象频发
因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带有“赶超式发展”和“印象政绩”双重属性,地方政府为此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财力、人力、物力为申报创建名额创造条件,从而易造成行政资源浪费、财政“空心化”和引发地方债务负担。对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如重庆、浙江)实行“赶超式发展”是具备条件的,而对于部分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强行执行“赶超式发展”则会带来沉重后果,如贵州某市政府受“印象政绩”的影响,盲目举债强势推动兴建23个旅游项目,目前已有16个被贵州省列入低效闲置项目。此外,受政绩考核压力和权力寻租的诱导,还可能诱发各地基层政府间的恶性竞争,从而导致区域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于此,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有限创建资源的争夺和创建主体自身资源的过度消耗”。
4.1.3 非正式经济边缘化定位
基于高质量发展优先和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以及为保证夜间经济市场正规化和维护美好城市形象,同时为减少行政监管压力,部分地区城市往往将具备广泛底层民众基础且拥有蓬勃活力的非正式经济边缘化,如对拥有较强自然和历史属性的地摊经济过度约束或取缔其发展。基于法理而言,此种做法具备较高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在情理上则降低了一个城市的“温情”。然而,在当今经济下行时期,为恢复、振兴消费和促进就业,部分城市相对放松了对地摊经济的管控,如浙江实施“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山西省也进行了诸多规范地摊经济的发展的举措。但总体而言,较于各地城市借助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实现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目标,地摊经济更大程度上被定位为城市的非正式经济和草根经济。
4.1.4 新形式主义作风滋生
在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过程中,地方政府可能为追求短期政绩和政治表现而过分关注表面形式和效果,主要体现在“为展现创建成果,在专家评估调研阶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主要表现为跟踪监视检查人员,把‘精心设计’一面呈现给专家组”。此外,虽然文化和旅游部明文规定“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但在政绩聚焦效应的影响下,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形式主义”,即在财力乏力的状态下不计成本,过度消耗城市潜力资源,投入大量资金打造夜间经济形象工程和城市IP,形成“短期内的流量热点”,对城市经济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被中央纪委通报的“福建某市打造6座仿古驿站,最终长期荒废闲置,成了‘半拉子工程’”。
02推进策略
突破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的困境,不能仅依靠单维度事项改善,还需多维度举措的同频配合,具体策略如下:
4.2.1 权责利并行,融入敏捷思维
当今各类创建事项中基层职能部门的真实写照可以概括为“权力小、责任大”,他们常被动地解读和执行上级政策。首先,在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事项中,可以借鉴敏捷思维与集约化管理理念,减少中间决策层级,以突破信息“长鞭效应”及避免信息失真;其次,赋权基层秉持“能力和权力成正比”的原则,让真正掌握一线信息的基层职能部门参与抉择;最后,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辅之成立行业专家智库,为一线人员实行在线指导与咨询,建立快速响应与决策机制。此外,完善物质、精神、荣誉相关激励措施,进一步强化基层职能部门员工工作动机,提升其主人翁意识与责任意识。
4.2.2 非“一创即灵”,规范创建内在限度
上级政府对申请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的地区城市,在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的同时,应制订和颁布一定的约束规则及条件,界定和规范试点城市创建可以使用的界限和范围。规范创建内在限度既可以遏制基层政府“为创建而创建”和“一创即灵”的政绩理念,也可以进一步保证创建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目标性,在规避各基层政府“财政空心化”与恶性竞争的同时提升示范城市创建项目的成功率。此外,恶性竞争往往是由政策设计缺陷、利益驱动和权力寻租等因素交织而引发,因此应该加强政策设计、提升政策和项目的透明度及公开度、构建多方参与监督机制,促进公平竞争。
4.2.3 正视底层需求,引导非正式经济渐进式发展
非正式经济是城市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存在不仅缓解了城市居民的生存问题与就业压力,也有利于完成城市功能与传承民间文化。通过构建差异化和包容性的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发展体系,正视底层群众生存需求,引导夜间经济非正式经济渐进式和融入式发展,提升其“品质与活力”,让其在试点政策中彰显其积极正面效应。如对于地摊经济的存在,在不影响城市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集中人性化管理,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既解决了底层民众的生存需要,也体现了城市管理部门的柔性执法和“勤政”理念。
4.2.4 设计与反馈结合,注重过程结果双向监管
一方面,将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申报指标予以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经权威智库机构设计相关指标后,在社会层面进行公布,结合社会民众的反馈意见予以进一步调整与修改,保证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申报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的城市主体,可以从侧面予以局部的社会调查,了解掌握社会民众和城市居民对于申报创建的看法和意见;另一方面,对于已经申报成功的城市主体予以监督,对其创建过程和结果实行双重监管。按时间段对创建进程予以把控,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在创建完成之后,应对整个创建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估,衡量投入产出比,对于由冒进建设和铺张浪费造成的创建成本高而发展和治理效率低的主体进行处罚,遏制不计成本创建的不良倾向,树立高效创建的导向,促使城市主体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至实效类创新事项中。
结语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至二十大的重要议题。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创建作为非常规发展方式,既为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场景支撑,也是我国城市夜间经济发展的新颖手段,研究价值显著。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需构建试点城市创建的容错机制与成熟政策框架,鼓励基层探索;学术界也应加强研究,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仅粗浅探讨了试点城市创建的特征、现状与困境,尚未深入研究其内部要素运行机理、因素传导机制与作用路径、创建评价指标等,为后续研究留下空间。 需明确的是,我国夜间经济试点城市发展不能仅依赖当前单一的非常规创建模式,还需与其他常规发展方式协同,方能实现城市夜间经济健康有序发展。